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(局、委):
现将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交通运输部
2022年2月2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
第一章? 总? 则
第一条?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》,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,规范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(以下简称示范县)创建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?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申报、创建、组织实施、验收命名、动态评估等工作。
第三条? 示范县创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、部门协同、公众参与、人民满意的原则。
第四条? 示范县创建以县(区、市)为实施主体,创建周期原则上为2年。
第五条?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,建立示范县创建评估体系,加强相关政策支持。
省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、督促相关县(区、市)开展示范县创建,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、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。
县(区、市)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党委、政府统一领导下,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示范县创建工作。
第二章? 申报条件与程序
第六条? 申报示范创建的县(区、市)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较好发展基础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成效显著,原则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应达到AAAA级及以上水平(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、革命老区县达到AAA级及以上),并在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衔接、城乡客运服务、城乡货运与物流服务等方面处于省域领先水平。
(二)具备良好政策环境。建立了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,对推动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衔接、客运服务、货运与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等有明确、稳定的扶持政策。
(三)具有良好社会基础。人民群众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认可度、支持度较高,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社会氛围良好。
第七条? 示范县创建申报程序包括县级申报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、交通运输部确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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